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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佛教寺院与经济问题(1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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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   ,多归于寺观,吏

 

  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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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   不能制」等记录得十分知之。而且这不单唐代,老早自南北

     朝,在「魏书」一一四释老志说天下州镇僧寺「侵夺细民,

     广占田宅」可知。

 

      封户之制早就有之。朝廷对于诸官吏的俸给,或为奖赏

     赐之,对于寺院僧尼除田地外亦布施封户。如宋延一「广清

     凉传」上云:

 

       北齐,割数州租税,以充供养,食邑一千户、请充清

       禅寺,

 

     唐慧祥「古清凉传」上云:

 

       北齐高氏……割八州之税,以供山众衣服之资,

 

     「佛祖统纪」三七,陈宣帝大建九年 (五七七) 下云:

 

       诏曰,顗禅师佛法雄杰,时匠所宗……宜割始丰镇调

       以充众费,

 

     「同书」三六、齐高帝建元二年 (四八○) 下云:

 

       沙门光畅,建齐隆寺,敕蠲百户充资给。

 

     「同书」四一、代宗永泰九年 (七六五) 云不空:

 

       诏加开府仪同三司封肃国公食邑三千户。

 

     同德宗建中元年 (七八○) ,沙门圆照食邑三百户,其例也

     。封户以课户充,其户将缴纳政府的租、庸、调、纳其赐人

     ,租时有二分,一半纳国家,而较有田地由客户取地予其所

     得多。这封户

 

  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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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   制只所有其租、庸、调,对于这些田地没有任何所有权、使

     用权、收益权。可是有由贵族、富豪、寺院的财力与权力,

     遂纳入他们的权力内,至于成为兼并其土地的状态。

 

      又由个人所得的封户制,或前述「六典」的僧尼授田,

     僧尼个人各所有其田地,又有对于僧尼个人布施田地,也有

     自己买得,这些个人所有的田地,他死亡后自然地多归于其

     所属寺院的所有﹗又不待死后,僧尼的授田制兼并于寺领的

     可能性强,又有一般庶民受田农民的出家,其时应归还的土

     地仍然使于寺关系。对于这问题,刘道元在「中国古时代田

     赋制度」中有叙述,这事在唐代也可作为寺领扩大的一原因

     。更进而由和贵族勾结设置功德院。

 

      其次由开垦的兼并,国家为补足由年年授永业田地的减

     少,一方面为益扩张税地谋国库的增加的政策,奖励开垦,

     定一年为免租地。所以唐代的富豪投大资本,驱使自家的奴

     婢,客户从事开垦。由之当然会发生的弊害,尽力超过税期

     限也不纳税,即如期限后放弃为元本的荒田,再来开垦,如

     更甚者故意放弃上田为庄地,借口为垦田企图免税。「新唐

     书」五二、食货志云:

 

       率民殖荒田限年免税,新亩虽辟畬旧芜矣,人以免租

       年满复为污莱,有稼穑不增之病,    

    

 

     是在说这些事情吧﹗又仁井田博士也引「宋会要」农田云:

       政和元年……七月二十日,臣僚言,私荒田法,听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