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多归于寺观,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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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制」等记录得十分知之。而且这不单唐代,老早自南北
朝,在「魏书」一一四释老志说天下州镇僧寺「侵夺细民,
广占田宅」可知。
封户之制早就有之。朝廷对于诸官吏的俸给,或为奖赏
赐之,对于寺院僧尼除田地外亦布施封户。如宋延一「广清
凉传」上云:
北齐,割数州租税,以充供养,食邑一千户、请充清
禅寺,
唐慧祥「古清凉传」上云:
北齐高氏……割八州之税,以供山众衣服之资,
「佛祖统纪」三七,陈宣帝大建九年 (五七七) 下云:
诏曰,顗禅师佛法雄杰,时匠所宗……宜割始丰镇调
以充众费,
「同书」三六、齐高帝建元二年 (四八○) 下云:
沙门光畅,建齐隆寺,敕蠲百户充资给。
「同书」四一、代宗永泰九年 (七六五) 云不空:
诏加开府仪同三司封肃国公食邑三千户。
同德宗建中元年 (七八○) ,沙门圆照食邑三百户,其例也
。封户以课户充,其户将缴纳政府的租、庸、调、纳其赐人
,租时有二分,一半纳国家,而较有田地由客户取地予其所
得多。这封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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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只所有其租、庸、调,对于这些田地没有任何所有权、使
用权、收益权。可是有由贵族、富豪、寺院的财力与权力,
遂纳入他们的权力内,至于成为兼并其土地的状态。
又由个人所得的封户制,或前述「六典」的僧尼授田,
僧尼个人各所有其田地,又有对于僧尼个人布施田地,也有
自己买得,这些个人所有的田地,他死亡后自然地多归于其
所属寺院的所有﹗又不待死后,僧尼的授田制兼并于寺领的
可能性强,又有一般庶民受田农民的出家,其时应归还的土
地仍然使于寺关系。对于这问题,刘道元在「中国古时代田
赋制度」中有叙述,这事在唐代也可作为寺领扩大的一原因
。更进而由和贵族勾结设置功德院。
其次由开垦的兼并,国家为补足由年年授永业田地的减
少,一方面为益扩张税地谋国库的增加的政策,奖励开垦,
定一年为免租地。所以唐代的富豪投大资本,驱使自家的奴
婢,客户从事开垦。由之当然会发生的弊害,尽力超过税期
限也不纳税,即如期限后放弃为元本的荒田,再来开垦,如
更甚者故意放弃上田为庄地,借口为垦田企图免税。「新唐
书」五二、食货志云:
率民殖荒田限年免税,新亩虽辟畬旧芜矣,人以免租
年满复为污莱,有稼穑不增之病,
是在说这些事情吧﹗又仁井田博士也引「宋会要」农田云:
政和元年……七月二十日,臣僚言,私荒田法,听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