卖与寺观,多以膏腴田土,指作荒废,官司不察,而
民田水旱,岁一不登,人力不继,即至荒废、观寺得
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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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是在说这些消息吧﹗就说中国的土地、台帐不能真正完全
整理,而是任凭贵族、富豪、寺观所摆布,也不冒失吧﹖
此所以王公、贵族、寺观以财力和权力,兼并多数土地
,同时用尽一切方法企图免税,事实上所有多数免税地亦是
他们所辖。真正受官税的统制者,不外乎是没什么实力的小
农。大地主和官勾结公然不纳税。因此,对小农的课税而就
不得不苛酷了。所以小农亦为免课税、逃徭役,而采取将自
己的土地隐于富豪、寺观等的方法。在名义上,亦称为布施
寺院,或被兼并,而事实上仍是为自己耕作收益的。更可想
到贵族和寺院互相勾结,互相利用于富的增殖问题,这且留
在后面叙述。
(五)寺领的性质
一向称为寺领的,详言之,包括寺田,庄园及僧田。即
也有多数僧尼个人所有的田地。那末,寺田和僧尼个人田地
的区别是怎样呢﹖由于福田思想,乃向寺院及僧尼布施,或
为后世菩提、祖先及现在父母兄弟眷属等的安稳、追福,以
及其它种种功德而盛行。有如印度某部派,分别为佛物、僧
物而布施一样。在中国佛教教团,是立佛物、即塔婆物、和
僧物、亦即十方常住物或四方僧伽物等等区别。
今看关于寺田的史料,「古清凉传」上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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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齐高氏 (中略) 割八州之税,以供山众衣服之资,
「佛祖统纪」三七、陈宣帝大建九年 (五七七) 云:
宜割始丰县调,以充众费,
后世的「净慈寺志」卷六,「立义碑助产归灵瑞院碑记」述
除氏的布施说:
计田拾六亩八分,十五亩住持膳养之田,壹亩八分,
又银十五两,助佛前灯油香烛之需,永至监助瑞院,
收花供佛及僧,
「南海浮陀山志」卷一一普济寺法产记云:
大德五年 (元成宗、一三○○) 俾浙省割官田二千亩
供僧,于是拨赐鄞田二十顷以给僧食。
「同记」云:
淳佑八年 (宋理宗、一二四六) 置待接庄免租税。
上列诸例是布施佛及僧或十方僧,所谓僧物。又「图书集成
」一一八神异典所载李欢行「上元县开善寺修理碑」云:
帝 (唐穆宗) 之宝,咸在其余则置膏腴之田以供香火
之用。
「南海浮陀山志」一一普济寺法产记云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