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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组珍贵的佛教史料(2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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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,若欲常不死,彼人应舍酒。酒是诸过处,常能不饶益,一切恶道阶,黑暗所在处。饮酒到地狱,亦到饿鬼处,行于畜生业,是酒过所诳。

 

酒为毒中毒,地狱中地狱,病中之大病,是佛之所说。若人饮酒者,无因缘欢喜,无因缘而瞋,无因缘作恶。于佛所生疑,坏世出世事,烧解

 

脱如火,所谓酒一法。若人能舍酒,正行于法戒,彼到第一处,无死无生处。
  莫饮无明酒,能为众苦因,声闻住明脱,犹是醉归人。若是病苦时,应当观病本,从痴有爱生,习业招病果。耆婆尽道术,尚不能救疗,

 

岂有世药酒,而能瘥我病?酒为放逸根,不饮闭恶道,宁舍百千身,不毁犯酒戒,宁使身干枯,终不饮此酒。假使毁犯戒,寿命满百年,不如

 

护禁戒,即时身磨灭。决定能使瘥,我犹故不饮,况今不定知,为瘥为不瘥。作是决定心,心生大欢喜,即获见真谛,所患即消除。
  汝听酿酒家,死堕咸糟狱,亦堕沸灰中,一万八千岁。
  汝听沽清酒,死堕酒池狱,满中如洋铜,入其中受苦。
  汝听饮酒人,死堕灌口狱,手自酌铜汁,昼夜灌其口。
  汝听人将酒,逼劝持戒人,死入冰池狱,八千万岁苦。皮肉皆破裂,日夜百死生。然后五百生,生辄无两臂。
  汝听或强力,或时因戏笑,持酒与僧尼,强伏令其饮。死堕截膝狱,六百万岁中,五百大力士,常截其两膝。乃至过酒器,五百世无手。

 

常作蚁虱形,曲蛆及蝇蚋,痴执无知虫,一一五百世。
  汝听吉陀婆,沽酒倏堕井,罗汉饮其水,八万圣皆醉。由是恼圣人,死堕锯床狱,八万大劫中,常受锯解苦。后出得为人,其身长三尺,

 

颜貌青黑色,耳鼻孔闭塞,无眼唇褰缩,手足无十指。何况破戒心,持酒逼他饮。
  多见世愚人,逼他食酒肉。自不能清净,都无羞耻心。复将不净食,凌逼破他戒。宁可断人命,莫破他善心。杀命一死生,未必至三趣。

 

破戒失人天,及失解脱法。
  汝听断酒肉,所得福德利。有人持七宝,国城妻子施,不如断酒肉,千万分之一。乃至满大千,七宝持布施,不如断酒肉,千万分之一。

 

假使为求福,锻金以为人,其数百千万,持用广布施,不如断酒肉,千万分之一。假使有佛子,造幡华宝盖,满三千大千,持用供养佛,不如

 

断酒肉,千万分之一。
  犯之罪即重,持之福亦深。善恶长形对,苦乐镇相寻。及健速回首,早计各悛心。莫待无常到,如瓶满自沉。勉哉须努力,同侍七宝林!
  (此偈并出诸经,凡读诵者,常须保护。若有轻慢,即是轻慢诸大乘等经,得罪非少。)

 

依《安士全书·万善先资集》附录校订
清凉书屋 2002.4  

 

《普劝戒杀放生》
莲池大师

 


  人人爱命,物物贪生。何得杀彼形躯,充己口食?或利刃剖腹,或尖刀刺心,或剥皮刮鳞,或断喉劈壳,或滚汤活煮鳖鳝,或盐酒生腌蟹

 

虾。可怜大痛无伸,极苦难忍!造此弥天恶业,结成万世深仇。一日无常,即堕地狱,镬汤炉炭,剑树刀山。受罪毕时,仍作畜类,冤冤对报

 

,命命填还。还毕为人,多病寿夭,或死蛇虎,或死刀兵,或死官刑,或死毒药,皆杀生所感也。

 

  我今泣血稽颡①,哀告世人:不敢逼你吃斋,且先劝你戒杀。戒杀之家,善神守护,灾横消除,寿算绵长,子孙贤孝,吉祥种种难可具陈

 

。若更能随力放生,加持念佛,不但增崇福德,必当随愿往生,永脱轮回,入不退地。诸仁者,有缘遇此②,便请回心,决志受持,莫生疑悔

 

。如不能行,即以转施他人③,亦复功德无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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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① 稽颡(qǐsǎng):稽,叩头至地。颡,额。稽颡,古时一种跪拜礼,屈膝下拜,以额触地,表示极度的悲痛、惶恐或感谢。
  ② 指读到此文。
  ③ 遇到此文,珍重爱惜,转赠他人,或更出资发起刻印,广为流通。莲池大师撰此文,当是特为刻印单页流通之用。

 


《戒杀放生文》
明古杭云栖寺沙门袾宏(莲池大师)撰并注

 

戒杀文

 

  世人食肉,咸谓理所应然,乃恣意杀生,广积怨业,相习成俗,不自觉知。昔人有言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是也。计其迷执,略有七条

 

,开列如左,余可例推云。
  凡有知者必同体,人之食肉,大是怪事。然不以为怪者,良由家世袭而为常,邻里比而成俗。习行既久,不觉其非,反以为是,又奚怪乎

 

?今有杀人而食者,人必大骇而亟诛之。何也?不习行故也。使杀人无禁,行之数年,以人肉而供庖厨者遍于天下矣。故曰举世习行而不觉其

 

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是也。

 

  一曰生日不宜杀生。哀哀父母,生我劬劳,己身始诞之辰,乃父母垂亡之日也。是日也,正宜戒杀持斋,广行善事。庶使先亡考妣,早获

 

超升,现在椿萱,增延福寿。何得顿忘母难,杀害生灵,上贻累于亲,下不利于己。此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一也。

 

  唐太宗万乘之主,生日尚不为乐。田舍翁多收十斛粟,乃贺客盈门,欢宴累日。不知其可也。今世有生日饭僧诵经,修诸善事者,其贤乎

 

哉!

 

 

 

  二曰生子不宜杀生。凡人无子则悲,有子则喜。不思一切禽畜,亦各爱其子。庆我子生,令他子死,于心安乎?夫婴孩始生,不为积福,

 

而反杀生造业,亦太愚矣。此举世习行而不觉其非,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二也。

 

  一猎人暮夜大醉,视其幼子为獐,砺刃将杀之,妻泣谏不听,竟剖其腹,出其肠,已而安寝。天明,呼其子与入市鬻獐肉。妻哭曰:“昨

 

汝所杀者子也。”其人举身自掷,五内崩裂。噫!人畜虽殊,爱子之心一也,安可杀欤!

 

 

 

  三曰祭先不宜杀生。亡者忌辰,及春秋祭扫,俱当戒杀,以资冥福。杀生以祭,徒增业耳。夫八珍罗于前,安能起九泉之遗骨而使之食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