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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菩萨行论广解(下)(2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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丑二广释分四  寅一释修自他平等之义  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  寅三如是修之功德  寅四修自他平等即能生起  今初

 

如手足等维有多差别 同为一身悉皆所爱护

如是别异众生诸苦乐 悉欲求乐如我等无异

 

众多无边有情,于彼不能生起,我想欲令于彼之苦乐去取,如己相同,云何可得?各自身手足等多种差别,亦作我想等,同为一补特伽罗守护之一身,天人等趣差别,而彼等苦乐无别,观其无差别,悉皆如我执以为我,此乐我应成办,此苦我应遣除,作如是想此一切皆如彼而修,是修自他平等之义也。

 

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分二  卯一破执苦乐去取不应相同  卯二释应修相等之故  今初

 

既我自身所在苦 不能损恼他人身

故知但由执我故 于自所苦难安忍

如是他人之所苦 虽未降临加我身

彼亦能令我生苦 执为我故不能忍

 

他人之苦不能损恼我,亦如我之苦不能损恼他人,不应除他之苦如除自苦。无过,若我之苦不能损恼他人,亦如他人之苦,不能损我,纵然如是,此是我之苦,亦由自身于我贪著,方于自苦不能忍受,由修执持别余有情为我别人诸苦,虽未降临我身,亦作如是想,谓彼有情苦我当除遣,亦犹如是,由于有情贪执为我,故于彼之苦不能忍也。

 

卯二释应修相等之故分三  辰一广解  辰二摄义  辰三释难  初中分三  巳一安立因  巳二因决定  巳三释不能修自平等之难  今初

 

我应除去他人苦 是苦受故如自苦

我应为他作饶益 是有情故如自身

 

别余有情之苦,我应除去是苦故,喻如我之苦。我应成办,他人利益安乐彼有情是有情故。喻如于我自身成办安乐。

 

巳二因决定分二  午一正显因决定  午二释难  今初

 

若时自他二者间 欲求安乐均相等

我于他有何差别 何故唯勤求自乐

若时自他二者间 不欲受苦亦均等

我于他有何差别 何故护己舍他人

 

观自他苦乐应等一去取。若自他欲求安乐相等,我与他补特伽罗有何差别,毫无差别,何故惟勤求我之安乐,而不勤求他人安乐,不应理也。若自他不欲受苦相等,我与他有何差别?毫无差别,何故不守护他人安乐,惟成办我之安乐,守护令不坏失,二者应同一成办也。

 

午二释难

 

若云他身所受苦 不能损我故无关

未来自身所受苦 今亦无损何须护

若谓我当受彼苦 是为颠倒邪分别

今时死者是余身 后时生是他身故

若时彼人于彼苦 唯彼自身当防护

足之所作何关手 何故于彼亦防护

若云此虽不应理 由执为我故能尔

何故不执我为他 此即应力求断者

 

若谓有情受苦,于我无损,故不守护,此极不应理。惧老受苦不应少年积资财,惧明日及午后受苦,不应于今日午前作出除苦之方便。后来之苦,是未来苦,于竿时之补特伽罗,不能作损害,何故畏惧,竞竞防守?当不应尔,若谓此情,我若不遮止后来苦因,后来我当受苦,故我于遮彼之道,应当励力,此是谓今时我能受后时苦之遍计颠倒,死时之补特伽罗是余身,后生时之补特伽罗得是余身,彼二不可合为一故,论文之义,盖谓既各各别异,一人之苦另一人不应为除,是以前后刹那各各别异之理而破,非观待胜义而破也。复次何时处身分有何痛苦,应即以彼身分除遣防护之,如是为刺所穿非手之苦,何故以手防护足之苦,不应尔也,若谓不相关之苦。固不应以另一人为除之,然此中是由串习之我所执?令一人之苦,另一人为除此自有自在之我而不可执以为他者,即是应尽力断除者也。补特伽罗我执,于贪著境颠倒决定也生一切衰损聚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