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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菩萨行论广解(下)(2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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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应如是修大悲 思善防护诸众生

 

譬如自食其食,未有希其酬报者也,此中有无边功德,故如于轻微逆耳之言,亦防护自身,不令受之,思防护众生免其受苦之心,及大悲心,应如是串习也。

 

巳三利他为重

 

大悲依怙观世音 是故亦为诸众生

生死怖畏遣除故 以自名号为加持

 

有情轻苦亦须防护,故大悲依怙观世音,乃至众生轮回之内,所有警惶怖畏悉为除遣故誓愿持我名者于轮回中悉无警惶怖畏,以己之名号亦为加持也。密严经云忆念三称其名也。

 

巳四修已能生

 

修菩提心勿畏难 由于如是修行力

初时闻名生畏者 彼时无彼心不乐

 

虽有众多功德,而自他互换难修。串修虽难,不应退却,修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,先闻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敌,后时若成亲友,反非彼不乐也。

 

巳五欲脱自他苦应修自他换

 

若人欲求自及他 远离怖畏得救护

应修自他相换法 秘密正士之所行

 

是故于自他生死涅槃之衰损,欲速为救护者,应修自他相换。此于非法器应当秘密,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应行也。

 

辰二应力断我爱执持分二  巳二我爱执持为一切布畏之因  巳二思维能作一切罪行  今初

 

为所贪爱之自身 少可怖处亦生怖

于此能生怖畏身 何不嗔之如寇仇

 

不修自他换为爱自身,遇蛇蝎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,于此能生怖畏之身,谁有智者,不嗔疾之犹如冠仇,不应爱执也。

 

巳二思维能作一切罪行

 

此身常患饥渴病 为求疗治具方便

杀戮禽兽及虫鱼 伏道要人行动掠

乃于杀害杀父母 盗取三宝清净财

能成无间焚烧业 何有智者于此身

贪爱守护作供养 不疾视之如冠仇

于之轻弃而诃谴

 

由我爱执持故,于身饥渴等病,欲求治疗之法,故杀鸟兽虫鱼等,于行旅者伏道要劫夺他财物。为爱持之身得利养恭敬故,有恩如父母亦能杀害。盗窃三宝净财以彼罪故,能招无间焚烧之苦,谁有智者爱执此身,爱乐守护,而作供养,不视之发寇仇,不作轻蔑?应多方制止我爱执持也。

 

辰三思维自他为重之得失分二  巳一自他爱执功过之相  巳二应舍我爱执持  初中分二  午一广解  午二摄义  初中分五  未一由施增上而行  未二由损恼增上  未三由赞誉增上  未四事业加行增上  未五得乐增上  今初

 

若问施已何所用 是自利心魔事业

问爱用己何以施 是利他心天人法

 

若由悭吝增上,谓以财物施他,自己何所受用,惟思自利,是魔事业,能生怖畏故,若言我受用己,以何施他,唯思他利,是天人法,能生切圆满故。

 

未二由损恼增上

 

为己之故而损他 能成地狱等热恼

为他人故自受损 圆满资粮无不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