巳二若是常者不可为一切具缘之因
彼欲生者是何果 我及地等诸四大
自在体性岂非常 能知从于所知生
无始苦乐从业生 是彼自在何所生
若因从于无始有 果亦云何当有始
自在何不常生果 彼不应复观待余
若无一法非彼造 彼造此果复待谁
若待众缘聚会生 自在应非自在因
聚时无力令不生 不聚无力令彼生
自在若作所不欲 彼应为他所自在
若作仍随欲而作 彼于自在何所有
问云:若苦乐等受,是从先业等生,何为汝所许自在欲生之果?若答是我,彼不应理。彼我及地等及自在自同类之后来体性随一,皆应非自在所作。我及四大微尘及自在等,岂非常耶?即许是常,于彼不应有能生所生故。故先显现根识等从所知青等生故,无始以来苦乐受从善不善业生故,当说彼自在所生何果?无彼所生果故。自在因既是常实,彼若无始,今苦乐等果云何有始?彼久远之受亦能为无始时来生起之实因,是无始故。彼自在云何不能常生一切果?凡彼生一切果,待余缘故。若无自在所不造之果,自在生果复待何缘?若计是俱有因,彼亦应是自在所造,彼造之即可故。若自在生果待俱有因,正因及俱有因聚会为因,应非自在有自主之因。因缘聚会,自在无力令不生果。若不聚会,自在亦无力能生起故。若自在虽不欲,仍由业力,生地狱等苦果,彼自在应为他所自在,则坏自有自在能生一切。彼自在若欲造果而后造,亦成唯依求果之欲而转,由欲造果,彼于自在何有?欲无常故。
巳三破常住微尘无因如己说竟应知
若以常住尘为因 彼等亦前所遮竟
分别论师说微尘常,为种种众生之作者,彼等亦以前破无方分微尘之理已遮竟,于已死者,不应复刑楚也。
辰三破从常神我生分二 巳一安立所许 巳二于彼出难 今生
神我常为有情因 是数论师之所许
所谓情尘暗三法 彼德平等而住者
彼说是名为神我 不平等者名众生
数论师云:自性生大,大生我慢,我慢生十六种积聚,十六为变异,士夫非自性非变异。于所知二十五之内,神我是常是一,具五相,彼是种种变异众生之因,此数论所许也。苦乐舍三之相,所谓情尘暗之三德,平等之分位,称为神我。彼三不平等者,是众生,称为变异。
巳二于彼出难分二 午一正说 午二明中观师无相同过 初中分三 未一破神我无分常而为诸变异之自性 未二破是常 未三破无先无新生之果 今初
于一法有三自性 不应理故神我无
如是三德亦非有 彼亦各有三相故
德等无故亦甚难 说彼声等体性有
于诸无情衣等法 说有乐等亦不然
若诸法为彼因性 诸法岂非已观竟
汝之因亦乐等性 衣等亦非神我生
若从衣等生乐等 衣等无时乐等无
若所知(有法)色等,与无分神我一,有乐等三自性、彼不应理。不应是一故。若无一亦无多,应成无也。以此之故,无三德自性之无分神我也。如是德体性亦非一实,彼亦别别各各有三相故。如是观察,若无三德等分之神我,声等有亦甚难,彼许五唯为神我之相故。是无心之物故,若于衣等有法乐等成就,于一物自性中应成有亦非有。诸衣等变异物,为彼乐等因之自性若谛实,诸法谛实成就非已观察竟,谛实已破竟故。如汝所许,衣等因亦是乐等等分之神我性,则亦无从彼神我而生衣等,神我无故。若从衣等而生乐等,后衣等无故,乐等等分之神我亦应无,无因之果无故、不应许尔,许神我常实故。
未二破是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