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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菩萨行论广解(下)(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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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于利他事增上欢喜,虽作他利,而不作我施恩惠想,无骄慢心,不以为奇也。

 

卯四不求果报

 

唯是乐为他义利 异熟果报非所求

 

一向唯乐成办他利,不希异熟果报也。

 

卯五是故应修自他平等

 

如于极小逆耳言 亦护自身不令受

护他之心亦应尔 大悲心当如是修

 

应修自他平等,如极细微恶言,亦护自身不令受之,思维欲护他人,不令受忧苦,亦应如是,大悲心应如是修也。

 

寅四修自他平等之心能生

 

由串习故诸凡夫 于他有情精血滴

虽非我物谓为我 亦能视他为自身

诸修行者于他身 何不如是执为我

如是亦于我自身 不难安立以为他

 

或谓于他身作我想,于他之眼作我之眼想,此心不能生起,于他苦乐,如己苦乐,而作去取之心,云何能生?若不串修,诚然如是然依惯习力,于他父母等之精血滴,虽非我身之物,亦作我候而执持之,若能串修,于他人身,何故不能执以为我应当执取。由串修故,能生视他如己之心也。故应思维圭他人欢喜摄持之,力求为之除苦也。或有译本无‘虽非我物谓我物’一句。故于我此身,应舍受执施之于他,如是串修,不难习于爱执如我也。

 

子二修自他互换分二  丑一总明  丑二广释  初中分二  寅一自他互换之理  寅二能如是串习之故  今初

 

应观自身多过失 于他见为功德海

于己弃舍我执心 于他摄取当修习

 

我爱执持是诸罪之源,有大过失,尽尽力息灭。爱一切有情而摄持之,是众善之源,应见为功德大海、悉舍我爱执持,而爱他摄取,是所应修习也。

 

寅二能如是串习之故

 

如何于彼手足等 许为人体之支分

而不如是许众生 为诸有情之支分

 

或谓有情无边故,不能摄以为我。如我之手等,各各别异。亦可许为身之支分,而欲加守护有情虽多,若串习欢喜摄受,如己身受执亦当如是。何故于众生之支分诸有情等不欲守护?应欲守护也。

 

丑二广释分三  寅一释自他互换之理  寅二换己意乐随修之理  寅三加行随修之理  初中分二  卯一广释  卯二摄义  初中分三  辰一应串习爱他摄受  辰二应力断我爱执持  辰三思维自他为主之得失  初中分五  巳一能自他换且灭骄慢  巳二劝修此法不求果报  巳三利他为重  巳四修已能生  巳五欲脱自他苦应修自他换  今初

 

此身本无主宰我 如是薰习起我想

于余有情亦练修 我想何不能生起

是故虽作利他事 不为稀有不自矜

 

或谓自他互换之心不能修起,其说不然。如于此补特伽罗无我之身,由串习故,便生执我之心,于他有情,亦串习爱乐执持,执我之心云何不生?以串习故,定能生起也。如是串习于诸有情悉摄为我,虽作利他之事,亦不以为奇,不起骄慢也。

 

巳一劝修此法不求果报

 

如以饮馔奉自身 不希酬报索偿值

如于轻微逆耳言 亦于自身善防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