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者既非血与污 肝肺等亦非我身
余藏腑等亦非我 我亦非是便溺等
皮肤肌肉既非我 暖及与风亦非我
身诸孔窍及六识 彼等一切皆非我
此中分别与俱生实执之差别,缘补特伽罗及蕴随一,依宗派转变心或未转亦心者,悉有云执自性成就及自相成就之心,不观待依理观察而趣入。自然而生起者,谓之俱生实执。是实执而须待理智观察趣入,始作应谛成就想及谛实成就想者,是分别实执,补特伽罗我执中,虽亦有为俱生所摄之执独一自在实有之我执,而执补特伽罗及蕴如主与奴者,惟是分别应知,如是执无方分微尘及无刹那分识亦惟是分别法我执也,总凡不待宗派观察自然生起者,为俱生二种我执,此外别余我执,皆是分别也。前者之所执境为主要所破,破后者之所执境是破前者之支分,应知,或谓破齿爪等是我,若是为求解脱生死故,诸有情虽执彼等为我所,未执彼为我故,不应道理。与经言色非我等是一义,故俱生萨迦耶见二种所缘之所缘者,惟是为业果所依之我,及自变之我所,此中是由萨迦耶见执我我所自相成就,若我自相成就,则于彼之所相,蕴之积聚,等流合一,支分与彼诸蕴异体,应必居其一,为其相之所依,言彼等不如是成就,故作如是说也。破独一之蕴,为我相之所依者,齿及爪非我,我相所依非骨与血,非鼻涕,非痰涎,仅唯依彼等而安立我故。黄水与脓亦非我相所依,我相所依,非血及汗,因同前。肝肺等亦非我相所依。肠等别余藏腑亦非我相所依。我非便溺,皮肉亦非我唯依等而施设故。暖及风非我,身之内窍等亦非我。总摄其义内道诸说实有者,执蕴为补特伽罗相所依,外道诸师,许补特伽罗如主,蕴如奴,与蕴异体之我也。此中此等教,与中观宝鬘论破六界是补特伽罗是一义故。孔窍非我者,破空界是补特伽罗也。故于名言中,蕴之积聚等流,独一支分,亦不可执为补特伽罗相所依,与彼等异体之余法,亦不可安立为补特伽罗,唯依波等立补特伽罗之名而已。若尔则毫无补特伽罗之安立矣。对汝天授祠授不观察而安立者不以为足。或许有安立补特伽罗名言之所依体,自相成就之一补特伽罗,则堕常断二边,应知彼仅微尘许亦无也。
寅二破分别我分二 卯一破数论师计心是我 卯二破分别论师计物是我
处道所许实我,虽见有无边差别,然彼等所计,不外心物随一,破此二宗则诸论皆能破,故论破此二宗也。
初中分二 辰一正明能破 辰二破彼转计 今初
若言声识是常者 一切时中应执声
所知无则无能知 依何而立能知名
若不知亦说为知 木亦应成为知故
是故所知不现前 定应说无能知者
数论所知数决定二十五,于中神我及二十四种实法共为二十五,有知觉受想者许为我,神我能变作诸所变而不能受用,知觉之士夫,能受用境而不能造作,许为常实。能受用之时心亦名为大,于彼外亦现声等五唯,内亦现士夫,而受用之。许心于所受用及能受用,同一贪著面流转生死,此中不劳详赘,此等建立,于余处当知。此数论师之宗,多有安立异名,许为无上瑜伽续部之密意者故。声与识常,许不许虽有四句,而数论师许二者皆是常。若许声及于声等五唯受用知觉之士夫是常实,彼知觉之士夫,于声有无之时,悉应以声为所取境,是以彼为所取境而执取之常法故,若无所知境,以何物为所觉了,于彼境之有境说名为识?说彼不应理故。若谓因不成,声虽不成,取彼之识常有故。木亦应成能知,可许有无所知之识故。故定应言现无声等所知,则无识,否而无识之能立。应许士夫无不取声之时故。
辰二破彼转计
若即由彼了知色 尔时何故彼不闻
若由声未现前故 是彼能闻识亦无
即彼取声之自性 如何转变取色等
若彼二者即是一 安立父子无正因
如是情尘暗等三 自性非父亦非子
具足取声之自性 应不能见所见者
若如优人易衣冠 彼亦能见则非常
若谓声色取性一 彼先无故应性异
若言余相非谛实 当说彼识本自性
若谓即识自体者 一切士夫应成一
彼诸有情无情法 有性同故悉应一
若时差别皆颠倒 尔时相似依何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