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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菩萨行论广解(上)(3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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寅二自离罪染摄受他行分二  卯一财摄受  卯二法摄受  初中分三  辰一衣食施不施之差别  辰二为细事不应伤身  辰三施身之时及因  今初

 

饮食适量足支身 三衣以外悉分施

颠倒堕落无衣怙 同住禁戒悉应分

 

受食之时,于诸颠倒堕落之畜生饿鬼,无依怙之病者,若有同住禁戒之同梵行者,悉应分与一分,经云:‘自于一切受用亦应知量’,谓应知量而食,离依食所生之罪,如亲友书说所而发心。菩萨比丘大衣上衣作务衣三法衣之外,有余资具应以布施。三法衣之外有余资具应施,唯有一种更无有余则不应施障梵行故。

 

辰二为细故不应伤身

 

正法修行所依身 为他琐屑不应损

如是若能善将护 有情意乐速圆满

 

若能善护自身,为正法修行所依能成自他广大义利,为利他琐屑之事,不应伤损,应如护疮伤,善将护之。若能如是依暇满身圆满三学,便能令有情意乐速疾圆满故。如四百论云:‘虽见身如仇,仍应加将护,具戒若长寿,能成大福德’。

 

辰三施身之时及因

 

悲心意乐不清净 不应轻易而施身

任于引生或他世 舍身当为大义因

 

菩萨虽从初以来,已将身等,诚心施与有情,然遇乞身肉等难行苦行,将生厌患退悔之心,故爱他如自之悲心意乐未清净,不应作施身之加行,如集学处论引经广说,非时舍身是魔业故。若自心已离悭吝等施障,为无过圆满大义时,无论现生他世必为成办大义利之时,始舍身也。

 

卯二法摄受分三  辰一听者身威仪不具不应说法  辰二观机意乐差别  辰三于乐大乘者不应说小法  今初

 

于不敬者不说法 若无病患衣缠颈

擎持盖杖及刀剑 覆头人等皆不宜

 

于法及说法人不恭敬者,不应为说法,若威仪不具缠首,持盖杖刀剑,以衣等覆头等,亦不应为说法也。

 

辰二观机意乐差别

 

于劣慧说深广法 无男子共教女人

于大小乘诸法要 等就恭敬悉修行

 

于非器意乐下劣者,勿说深广法。若无男子唯有女人不应为说法,如大小乘等高下之法若分别好恶是非,是否成佛方便,悉成断灭佛法之说,故悉应平等恭敬普皆修行。

 

辰三于乐大乘者不应说小法

 

若已转为大乘器 说小乘法非所宜

一切戒行无弃舍 勿以经咒惑他人

 

若已转为广大法器,具足大乘种性,如引入声闻乘,为说小乘法,则非所宜。佛说成堕故。律仪戒仍应普皆修行,不得弃舍,于堪能法器,为说但念诵经咒即成清净,是以经咒惑他人非所应也。

 

寅三随护有情行离罪染分二  卯一广说  卯二摄义  初中分三  辰一防止身失威仪令他不信  辰二指示道路等时应如何  辰三睡时威信应如何  今初

 

凡弃杨枝及涕唾 应择背人隐蔽处

大小便行作净水 弃近人处所应诃

食时勿含饭盈口 嚼饭作声张口食

舒足蹲踞非威仪 二手交摩亦不应

骑乘床榻等坐处 不应与他妇女共

能令世人不信事 知就防止勿令见